国家安全不容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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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第1期《警钟》栏目刊登了《公务员托合提的不归路》一文。文中报道了托合提从一个国家公务员蜕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整个历程。那么托合提所受刑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看法律专家的分析。托合提·吐尼亚孜(以下简称托合提)窃取国家秘密和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邢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确定的该两种犯罪行为的罪名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犯罪,这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由政府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境外人员”,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以及外籍华人等;“窃取”,是指采取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拍、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
作者 吉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家安全通讯》 2001年1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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