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著作权刑事责任探析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宝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孤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是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一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版权》 2014年4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