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设立之人格承认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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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和现代美国对瑕疵公司之人格均采取原则承认主义的态度,此系在调和交易之安全性和效率性原则时,偏重考虑效率性原则并贯彻企业维持理念的结果。在我国,并无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公司瑕疵设立人格承认制度,从维护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兼及考量企业维持理念,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检计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明确以立法方式有选择地承认瑕疵公司之人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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