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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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内部体育纠纷解决而言,从“体育自治”到“中立救济”是其历史发展规律。司法介入我国内部体育纠纷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局限性。我国内部体育纠纷的解决应当坚持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体育纠纷”为新型独立诉因;同时坚持程序审查原则,体现司法介入与体育自治的平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体育学刊》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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