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非“使用权”性及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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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划拨只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交付自己的代理人或者占有辅助人占有使用,而并未为使用人创设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的错误在于用英美法系笼统的使用权概念指代了大陆法系的法定化的物权类型,而且混淆了管理权和财产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革,机关应予以取消;国有公司应实施出让化改造;事业单位应根据分类改革的要求,分别采取出让化改造等不同措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 划拨 使用权 土地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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