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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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起公益诉讼机制,明确了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主体资格。立法机关在平衡公共利益保护与公益诉权滥用的价值;中突时秉持审慎态度,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将众多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体排斥在外。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除法律明确授权的以外,检察机关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可以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形式参与公益诉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