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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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正是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的观点,把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区别的讨论引向了死胡同。笔者主张以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统一的划分标准去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法学》 2000年2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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