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保密协议也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案例】:申请人张某为被申请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公司)负责生产技术的副经理。医疗器械公司属于外商独资企业。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郑某(韩国人)长期居住在国外,企业经营活动全部由经理李某(韩国人)负责。由于市场基本饱和。竞争激烈,医疗器械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张某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到其他企业担任技术顾问,生产销售本企业同类产品,并从中获得报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2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