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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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日,刘某骑三轮车到某公司院内拎拾废品,发现院内摆放一堆锈迹斑斑的旧金属管且无人看管,便将其中三根金属管放入三轮车中准备日后按废铁变卖。当刘某行至公司大门时,被值班保安当场截获。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待清洗的采油设备,价值人民币17万元。对于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主观上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客观上盗窃了数额特别巨大财物,构成盗窃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检察纵横》 2012年7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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