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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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第三人的意见,但是当行政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利害关糸人参加行政复议,直接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有其边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除应当遵哥一定的法律原则外,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目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