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设立征地撤销制度——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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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立征地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和依据我国实行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且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能是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利用,有的只使用了很少的一部分而将大部分土地闲置,有的甚至将征来的土地全部打入"冷宫",最后变成荒地。与此同时,被征地集体可能因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建设公共设施等多种原因而需要使用建设用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土地》 2011年1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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