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案审工作的“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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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担负着同级党委、纪委和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作出批复或决定前进行审核把关的任务。通常情况下,对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是在案件检查工作结束并移送审理部门以后才开始进行的。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却时常遇到案件审理工作"提前介入"到案件检查工作中去的情况。"提前介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受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检查的案件之前,在案件检查进行到一定阶段即开始进行初步审理工作,待案件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后,再进行全面审理的一种特殊的工作方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廉政瞭望》 1995年2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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