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承认”的性质和作用──试析“国家承认”的“构成说”与“宣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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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和作用,法学界历来就有“构成说”与“宣告说”两种意见。前者主张“国家承认”是新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后者主张“国家承认”只具备形式上的宣告意义。事实上,“国家承认”就其性质而言是一项法律行为,在新国家取得国际法律地位上具有构成性的重要作用。提倡“构成说”,反对“宣告说”,有利于我国在现实外交斗争中排斥分裂势力,维护祖国统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安全研究》 1996年4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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