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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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只有人们对市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科学地概括,不仅界定了市场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而且从公私法上论述它的兼容性,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学刊》 1999年3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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