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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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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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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只有人们对市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科学地概括,不仅界定了市场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而且从公私法上论述它的兼容性,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DOI
lj1vvnlgjv/1047044
作者
张杰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学刊》
1999年3期
关键词
法律体系
调整对象
公法
私法
体系框架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199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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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政法学刊
199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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