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户籍制度有重大改革——对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等作出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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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省建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对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等问题作出新规定。新规定明确以下人员如自愿均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在城市建成区内兴办实业,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依照规定交纳税费,经营3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生活有保障的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大中城市市区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小城市及小城镇建成区内购买4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持有合法的房产证,生活有保障的省内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大、中城市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的直系亲属,小城市及小城镇引进的具有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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