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此案的追诉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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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被告人居××与被害人张××系同厂职工,住同一楼层,素有隔阂。1976年3月19日晚10时许,两人在楼道相撞(无灯)引起争吵,在厮打中,居××用陶瓷碗在张××头部猛击,致张左前额动脉血管破裂,大量出血。案发后,张××以受居××伤害,引起慢性肾炎为由提起刑事自诉。区法院经走访中、西医师,认为张××的肾炎与外伤无明显关系,故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8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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