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施伟与杨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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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入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若由此得出结论,在无法满足《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条件时,合同即为无效,则势必无法顾及物权登记与真实状况不符的情形,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并对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安全形成冲击。因此,应当区分对待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两种不同性质的事实,尽可能使无权处分行为产生合同效力,制裁违约当事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