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群体诉讼之门——由“三鹿奶粉”事件看群体诉讼优越性的衡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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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已提起诉讼的群体纠纷,群体诉讼相对于其他解纷方式具有优越性,是诉讼得以成立和推进的前提条件。不久前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为研究群体诉讼优越性衡量原则提供了极佳范本。对群体诉讼的优越性,应依据诉讼经济、程序保障、替代方法优先及程序可管理等原则做出判断。“三鹿奶粉”索赔程序的选择适用也应以这些原则为依据。于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增设优越性衡量原则,可增强程序可操作性,抑制程序滥用,并能促进行业规范经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法学》 2009年5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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