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效力误区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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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公证效力分为证据力、执行力和实体法效力这三大效力是恰当的,应予以坚持。我国奉行实质公证理念,公证书不须质证;公证的执行力对保证人应限制适用,对债权人的约束则是不得起诉,而作为公证执行力的启动环节,执行证书制度在理论和当前实践中都有正当化依据;法定公证和约定公证是某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我国应在不动产交易中引入公证前置程序,以维护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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