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理罪名”否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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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几乎所有论述罪名分类的文献都有把罪名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关于这种分类,学者论述说:这种分类方法的分类标准是罪名的法律效力。所谓立法罪名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条文所明确规定的罪名。具体来说。立法罪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进行刑事立法或者在进行立法解释时,对刑法分则中的罪刑规范明确规定的罪名。
作者 吴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2009年3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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