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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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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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