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定和处理无效寿险合同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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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有关报纸刊登的“无效寿险合同应如何处理”和“保险条款与保险法有分歧时以谁为准”的二个问题,确实这在寿险从业人员中存在着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应予重视,因这是实际工作中较普遍的现象。一、在无效寿险合同应如何处理之前时,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无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造成无效的保险合同主要原因有:主体不合格;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保险》 1998年8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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