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谓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就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称为人身损害行为。对于该种行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外,是否还应赔偿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失如精神损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学界也一直争议较大,但司法实践中已有所突破,出现了判决巨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1998年4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