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业委会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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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等相关主体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权利、义务界定,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行政管理部门等诸多主体,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8年9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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