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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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本公司于2006年12月底出口一批产品。按照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因本公司属于第一次申请出口退税,需在1年后才能将税金退到本公司账户,故本公司在账务上未做任何处理。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一般情况下,需要在什么时候将出口退税款反映到账簿中?如果需要会计核算,是否可以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学习》 2007年6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