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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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互承认是欧盟金融服务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各成员国共同作出承诺,以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基础相互认可对方成员国的金融监管规则,对跨境金融服务开放本国市场并适用母国的监管规则,相应的监管责任也由母国予以承担。其基本精神是消除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进管制竞争,从而自发地形成最优的监管标准。相互承认原则的确立与欧共体金融业一体化方法的转变有着密切联系,其普遍推行也是这种新的一体化模式成功运用的结果。就制度设计而言,相互承认原则具有不完整性;就实施效果而言,其在促进管制竞争、实现服务自由方面的价值目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2006年4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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