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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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故;(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林业工作参考》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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