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模式创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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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计报告作为审计工作及其成果的总结,对于国家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如:社会公众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作者 贾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审计:特区版》 2005年5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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