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徽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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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2004年2月底,我被某公司聘用,上班后,该公司经理说,本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老员工告诉我,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公司规定试用期满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合法吗?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者》 2005年3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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