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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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占有或交付和登记都是物权公示的方法,但对于不动产登记、登记变更、占有交付等法定物权公示的效力新问题,其他动产物权都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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