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务”问题刍议——由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定性问题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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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的正式职员,不论是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还是从事具体的业务、技术或劳务工作,只要是代表国有单位,以国有单位名义行事,并由国有单位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共事务,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作者 杨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年6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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