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与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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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法规定开办费在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销,新《制度》则规定开办费应一次摊销,由此形成时间性差异,本文对此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的核算进行阐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商业会计》 2004年4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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