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观念与义利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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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权利”缺位是古代“义利之辨”和“义利观”的根本局限。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之辨”,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就必须引入“权利”观念,由此建构起社会主义义利观的两个相互统一的基本模式:“合权利之利,义也”;“合权利与义务统一之利,义也。”当然“义”还具有“公道”和“德性”的要求。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正是形成健全人格、提升德性的基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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