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企业破产分配的法律规范机制——以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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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合伙企业法》正式肯定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于是,在对合伙企业进行破产分配的过程中,包括法人在内的所有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同时对合伙企业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还是应针对连带清偿责任的逻辑获得一些保护性救济,以暂时阻却合伙企业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另外,合伙企业在进行破产分配的过程中如果同时遭遇作为合伙成员的法人的破产分配状况,两者在更多还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0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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