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清偿与刑法保护:破产债务偏颇清偿行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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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中期美国著名法学家赫伯特·帕克(H.L.Packer)提出,如果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可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制裁:'(1)这种行为在大多数人看来,对社会的威胁显著,且从社会各部分看是不能容忍;(2)对这种行为科处刑罚符合刑法的目的;(3)对这种行为的控制不会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4)对这种行为能够进行公平、无差别处理;(5)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诉讼处理时,不会产生质与量的负担;(6)对这种行为处理不替代刑罚的其他方法。'〔1〕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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