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公诉案件为视野,探讨了刑事诉讼作为正式制度的几种合意:辩诉交易、程序选择合意以及证据问题的合意,分析了不同内容的合意的效力范围.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刑事诉讼中合意制度化的理论前提:控辩平等、分权制衡、程序主体性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和全面制度化,并提出: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尚未从实质上确立控辩平等、分权制衡的格局,程序主体性也不能从运作层面上得到贯彻,从而缺乏合意成立的基础:意思自治和主体平等,因此,当今刑事司法改革不应以彰显合意为重要内容,合意的制度化或合法化历程应当缓行.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