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线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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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火灾统计标准规定: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为特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的火灾为重大火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消防》 2003年6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