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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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认为,中国公司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之间区别模糊、国有独资公司定位不当、股份公司之董事会缺少有效约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虚拟化以及对关联公司以及公司集团的约束不力.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实有改革有限公司制度以及重新塑造股份公司之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必要.此外,还应当增加对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定.
作者 吴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法学》 2003年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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