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继承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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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没有把未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未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甚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作者 陈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1987年5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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