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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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以下简称"四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政报》 2004年4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