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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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条为了强化海关监督管理职能,保障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进出口关税货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接受海关稽查。第三条海关在企事业单位的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三年内、使用受海关时效监管进口货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5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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