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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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述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姜树有的亲属赵波经营的台球厅开业。当日中午,姜树有与赵波等人在台球厅隔壁的饭店就餐。13时许,赵波之妻徐秀春发现台球少了一个,怀疑是来玩台球的孙德胜(本案被害人,男,16岁)所为。姜树有、赵波等酒后找到孙德胜,孙否认亭台球之事,姜用长114厘米。直径9厘米、重约5千克的木棒击中孙德胜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孙德胜经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995年2月2日死亡。被告人姜树有捕前曾因盗窃罪被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姜树有致孙德胜死亡的犯罪发生在前罪的缓刑期间内。被害人孙德胜死后其母悲伤过度,在被害人死亡不久也含怨离开人世。时隔几日八三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8年7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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