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界定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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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何谓过错?在民法理论上,所谓过错,就是对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而所谓学校的过错就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