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特征之系统性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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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中或理论上主张以组织特征或非法控制特征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以求据此准确、正确地认识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然而,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4个特征间的系统性内在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4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特征都不可能具有本质特征的功能;作为认识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据以与其他相关犯罪组织界分的本质特征,只能是共同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体的4个特征的有机联系整体。具体在司法上,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4个特征割裂开来予以孤立评价,而应放在一个有机整体中做相关性评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2016年9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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