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涂改生产日期”案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上期案情分析本刊上期“案例会诊”栏目刊出的“涂改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合格怎么办”一案,引起了广大质监执法人员的浓厚兴趣,他们纷纷撰稿畅谈对查处此案的看法。尽管这些看法不一定完全准确,也不一定很权威,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们结合本职工作对质量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和理解。现将这些来稿选登如下,供大家探讨与交流。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其利认为:“涂改生产日期,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的现象在执法检查中有时遇到。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日期的标注规定了几种标注形式,如:生产日期分别与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等一同标注,不同
作者 东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质量指南》 2001年S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6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