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认定及继受人的权利合法性判断——评观视公司与华星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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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的认定应结合影视作品正版DVD光盘片头片尾的出品方、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及DVD包装封底封面的出品方来判断。联合摄制单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对于继受取得影视作品权属的权利人的权利完整性判断不应过于苛刻,应从宽处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版权》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