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起诉标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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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问题上,世界范围内,大体上有两种作法:一种是,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只要求被告人有足够的犯罪嫌疑,而不要求必须达到法院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程度。如英、美、法、德等国;另一种是,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为被控告人所实施,而不仅仅是犯罪嫌疑。如前苏联和和东欧国家。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属于后者。修正后的刑诉法第141条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以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8年1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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