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外企对外承包经营项目的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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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创收的需要,与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经营项目交由承包方负责经营管理。但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内容,承包方在经营中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按合同规定向外资企业交纳承包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承包方负责经营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目前的一些承包方虽然是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没有办理其承包的经营项目,为了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然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必要的文件,并从外资企业那里购买发票使用,这样可以确认承包方以外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财务上,承包方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有些承包方每月给外资企业报账务报表,由外资企业按报表上的数字以本企业的名义代其缴纳各项税费。但是,承包方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发生的成本、费用均未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中进行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也没有对承包人进行财务上的监管。而税务部门在日常往往只注重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承包金的检查,疏于对承包方负责经营取得收入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辽宁财税》 2003年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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