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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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1.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妇幼卫生杂志》 2010年3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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