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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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牛津法律词典》第6版的解释,误期损害赔偿费(1iquidateddamages)的定义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如果约定的金额是对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的一项公平的预先估价,则该误期损害赔偿费可以收回,但如果是罚款(penalty),则当事人不能收回。”
作者 崔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工程与劳务》 2012年3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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